转到全部商品目录

转到详细内容

利用条款

使用条款

第1条(目的)
该条款利用(株)MT Collection(电子商务事业者)运营的Metro City Mall(以下简称" Mall")提供的网络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网络" Mall"和用户的权利。目的是规定义务及责任事项。
※ "对于利用PC通信、无线等的电子商务,只要不违反其性质,就适用该条款。"」

第2条(定义)
① "商城"是指(株)MT Collection为向用户提供财物或劳务(以下简称"财物等")而设定的利用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财物交易的虚拟营业场所,同时作为运营网络商城的事业者的意义使用。
② "用户"是指登录"商城"并根据本条款接受"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③ "会员"是指在"商城"注册会员的人,可以继续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人。
4) "非会员"是指不加入会员,而是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人。

第三条 (条款等的明示和说明及修改)
① "商城"是本条款的内容和商号及代表人姓名、营业所所在地地址(包括可以处理消费者不满的地方地址)和电话号码。为方便用户了解电子邮箱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通信销售业申报号码、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请张贴在"商城"的初期服务画面(正面)。 但是,条款的内容可以让使用者通过连接画面查看。
② "在商城用户同意条款之前,在条款中规定的内容中取消认购。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需另行提供连接画面或弹出画面等,以便用户理解。
③ "商城"可以在不违反《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条款限制相关法律》、《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访问销售等相关法律》、《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改该条款。
4) "商城"修改条款时,明示适用日期及修改理由,在现行条款和"商城"首页从适用日期7天前开始到适用日期前一天公告。 但是,对用户不利地变更条款内容时,至少要提前30天以上进行公告。 在这种情况下,"商城"将修改前的内容和修改后的内容进行明确比较,以便使用者容易知道。
⑤"商城"修改条款时,其修改条款只适用于其适用日期以后签订的合同,对于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则直接适用修改前的条款。 但是,已经签订合同的使用者在第3款规定的修改条款公告期限内向"商城"发送希望适用修改条款的意思,并得到"商城"同意时,将适用修改条款。
6、关于本条款中未定的事项和本条款的解释,遵循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条款限制等相关法律、公平交易委员会规定的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方针及相关法令或相关事例。

第4条(服务的提供和变更)
① "商城"执行如下业务。
1. 提供财物或劳务信息及签订购买合同
2. 已签订购买合同的货物或劳务的配送
3. 其他"商城"规定的业务
② "商城"在财物或劳务断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情况下,可以变更将来根据签订的合同提供的财物或劳务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将明示变更的财物或劳务的内容及提供日期,在公布当前财物或劳务内容的地方立即公告。
③ "商城"提供与用户签订合同的服务内容因财物等断货或技术配置变更等原因变更时,立即将原因通知用户可通知的地址。
4·前款的情况,"商城"将赔偿用户因此蒙受的损失。 但是,如果证明"商城"没有故意或过失,则不按此执行。

第五条(服务中断)
① "商城"是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修检查。发生更换、故障、通信中断等事由时,可暂时停止提供服务。
② "商城"因第1款事由暂停提供服务,赔偿用户或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 但是,如果证明"商城"没有故意或过失,则不按此执行。
③因事业项目转换、事业放弃、企业间合并等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商城"将以第8条规定的方法通知用户,并根据当初"商城"提出的条件向消费者进行补偿。 但是,"商城"未告知补偿标准等时,将用户的积分或公积金等以相当于"商城"通用货币价值的实物或现金支付给用户。

第6条(会员加入)
① 用户按照"商城"规定的加入格式填写会员信息后,表示同意该条款,申请加入会员。
② "商城"如第1款申请注册为会员的用户中,如果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则注册为会员。
1.申请加入者根据本条款第7条第3款规定,以前丧失会员资格的情况。 但是,根据第7条第3款规定,丧失会员资格后经过3年的人得到"商城"的会员再加入许可的情况除外。
2. 注册内容存在虚假、漏记、误记的情况
3. 认为注册为其他会员明显影响"商城"技术时
③会员加入合同的成立时期为"商城"的同意到达会员的时间。
4·会员注册会员时登记的事项有变更时,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商城"以修改会员信息等方法告知其变更事项。

第7条(会员退出及丧失资格等)
①会员可随时向"Mall"申请退出,"Mall"可立即处理退出会员事宜。
②会员符合下列理由时,"商城"可以限制和停止会员资格。
1.申请加入时登记虚假内容时
2.利用"商城"购买的财物等货款,以及其他与"商城"使用相关的会员所承担的债务,如不按期支付时
3. 妨碍他人使用"商城"或盗用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秩序或可能威胁的情况
4.利用"商城"禁止法令或本条款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③ "商城"限制会员资格。停止后,同一行为重复2次以上或在30天内其事由未得到纠正时,"商城"可能会丧失会员资格。
4·"商城"丧失会员资格时,注销会员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通知会员,并在注销会员登记前至少规定30天以上的期限,给予解释的机会。

第八条(对会员的通知)
① 对"商城"会员发出通知时,会员可与"商城"事先约定好的电子邮件地址。
② "商城"对不特定多数会员的通知时,一周以上在"商城"公告栏上公布,可更换个别通知。 但是,对于会员本人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将进行个别通知。

第9条(购买申请)
① "商城"用户需在"商城"上按照下列或类似方法申请购买,"商城"在用户申请购买时应提供以下内容,以便了解。
1. 搜索和选择财物等
2.输入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手机号码)等。
3.条款内容,取消订购权受限的服务,配送费。确认安装费等费用负担相关内容
4. 同意该条款,确认或拒绝上述3.号事项(如点击鼠标)
5. 同意财物等的购买申请及与此相关的确认或"商城"的确认
6.选择结算方法
② "商城"需要向第三方提供、委托购买者个人信息时,实际购买申请时需征得购买者的同意,加入会员时无需事先全面同意。 此时,"商城"应向购买者明示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提供者、提供者的个人信息利用目的及拥有、使用期限等。 但是根据《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5条第1款的个人信息处理委托等相关法令有不同规定时,则遵照执行。

第10条 (合同的成立)
① "商城"对第9条所述的购买申请,如属下列情形之一,可不予接受。 但是,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告知未成年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如果不能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以取消合同的内容。
1.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漏记、误记的情况
2.未成年人购买香烟、酒类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财物及劳务时
3. 认为同意其他购买申请对"商城"技术造成明显影响时
② "商城"的承诺以第12条第1款的接收确认通知形式到达用户时,视为合同成立。
③ "商城"的承诺意向中应包括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及销售与否、购买申请的更正取消等相关信息等。

第11条(支付方法)
在"商城"购买的财物或劳务的货款支付方法可采取下列方法中的可用方法。 但是,"商城"对用户的支付方法不能在财物等货款上追加任何名义的手续费。
1.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种转账
2.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各种卡结算
3. 无折存款
4. 电子货币结算
5. 领取时支付货款
6. 积分等"商城"支付的积分结算
7. 与"商城"签订合同或"商城"认可的商品券结算
8. 通过其他电子支付方法支付货款等

第12条(接收确认通知)。变更及取消购买申请)
① "商城"在用户有购买申请时通知用户接收确认。
② 收到收件确认通知的用户在收到意见不一致等时,可在收到收件确认通知后,立即要求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商城"在配送前如有用户要求,应立即按其要求处理。 但是,已经支付货款时,将遵循第15条的取消认购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财物等的供应)
① "商城"对于用户和财物等的供应时间,如无特别约定,可采取定制、包装等其他必要措施,以便用户自认购之日起7日内配送财物等。 但是,"商城"已经收到财物等全部或部分货款时,自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 此时,"商城"采取适当措施,让用户确认财物等供应程序及进行事项。
② "商城"对用户购买的财物明示配送手段、各手段配送费用负担者、各手段配送时间等。 如果"商城"超过约定配送期限,给用户造成通常损失[yk1]时,应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损失。 只是"诬陷"是故意的。如果证明没有过失,则不按此执行。

第14条(退还)
"商城"因用户购买申请的财物等断货等原因无法交货或提供时,应立即通知用户其事由,事先收到财物等货款时,自收到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或采取退还必要措施。

第15条(取消认购等)
① 与"商城"签订财物等购买合同的用户,根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3条第2款规定,收到合同内容相关书面书面材料时(与收到书面材料时相比,财物等供应较晚时,指收到财物等供应或财物等供应开始之日)起7日内可取消认购。 但是,关于取消认购,如果《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则遵循同法规定。
② 用户收到财物等物品时,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则不得退货或更换。
1.因对用户有责任的理由导致财物等灭失或损坏时(但是,为确认财物等内容而损坏包装等时,可撤销订购)
2. 因用户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财物等价值明显减少时
3. 财物等价值明显减少,因时间流逝难以再出售时
4. 可以用具有相同性能的财物等复制时,损坏其原件财物等包装时
③ 第2款第2项至第4项的情况,"商城"事前没有在消费者容易知道的地方明示取消预约的事实或采取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的话,用户的取消预约等不会受到限制。
④ 用户不顾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在财物等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合同内容不符时,可自收到该财物之日起3个月内、知道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取消订购等。

第16条(取消认购等效果)
① "商城"从用户处收到财物等返还时,在3个营业日内返还已收到的财物等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商城"向用户延迟退还财物等时,对其延迟期间,按照《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1条之2规定的延迟利率(括号部分删除)乘以计算的延迟利息。
② "商城"在退还上述货款时,用户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结算手段支付财物等货款时,应立即要求提供该结算手段的企业停止或取消财物等货款请求。
③取消认购等情况下,返还所提供的财物等所需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商城"不向用户以取消认购等理由要求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但是,财物等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同或履行与合同内容不同而取消订购时,返还财物等所需的费用由"Mall"承担。
④ 用户在收到财物等时承担发送费时,"商城"明确标明取消订购时由谁承担其费用。

第17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 "商城"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为提供服务,在必要的范围内收集最低限度的个人信息。
② "商城"注册会员时,不事先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信息。 但是,为了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购买合同之前需要本人确认的情况,收集最低限度的特定个人信息的情况并非如此。
③ "商城"在收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向该用户告知其目的并征得同意。
4) "商城"不得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发生新的使用目的或提供给第三方时,使用、制空系统将该目的告知用户并征得同意。 但是,如果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则例外。
◇"商城"根据第2款和第3款需要得到用户同意时,应事先明示或告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身份(所属、姓名及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信息的收集目的及利用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相关事项(提供者、提供目的及提供的信息内容)等《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事项,用户可随时撤回该同意。
6、用户可随时要求阅览"商城"拥有的个人信息并更正错误,"商城"有义务对此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用户要求更正错误时,"商城"在更正错误之前不使用该个人信息。
◆ "商城"为保护个人信息,应尽量限制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对包括信用卡、银行账户等在内的用户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未经同意的第三方提供、变造等造成的用户损失负全部责任。
" "商城"或从其处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达到个人信息收集目的或所提供的目的时,应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 "商城"不设置个人信息收集、利用、提供相关同意栏。 另外,具体明示了用户拒绝个人信息收集、利用、提供相关同意时限制的服务,以用户拒绝非必需收集项目的个人信息收集、利用、提供相关同意为由,不限制或拒绝加入会员等服务。

第18条("商城"的义务)
① "商城"不违反法令和该条款禁止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依照该条款规定持续、稳定财物。要尽全力提供劳务。
② "商城"应具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以确保用户安全使用网络服务。
③ "商城"对商品或劳务的"标示"。广告公正化相关法律第3条规定的不当标识。因广告行为用户遭受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商城"不发送用户不愿意发送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19条(会员对ID及密码的义务)。
① 除第17条以外,关于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会员。
②会员不得让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及密码。
③会员发现自己的ID及密码被盗或第三方正在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商城",如有"商城"的提示,则应遵照执行。

第20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申请或变更时虚假内容的登记
2.盗用他人信息
3. "商城"上公布的信息变更
4. 发送或发布"商城"规定的信息以外的信息(电脑程序等)等。
5. "Mall" 其他第三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侵害
6.损害第三者名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7. 在商城公开或发布淫秽或暴力信息、视频、语音或其他违反公共秩序的信息的行为

第21条(连接"商城"与被连接"商城"之间的关系)。
① 上位"商城"和下位"商城"以超链接(例如超链接的对象包括文字、图片及童话等)方式连接时,前者称为"商城"(网站),后者称为被连接"商城"(网站)。
② 连接"商城"是指通过被连接"商城"独家提供的财物等对与用户进行的交易不承担担保责任时,用连接"商城"的初始画面或连接时间的弹出画面明示时,不承担该交易的担保责任。

第22条(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① 对"商城"制作的著作物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
② 用户不得未经"商城"事先同意,擅自复制、发送、出版、分发、广播其他方法将知识产权归属"商城"的信息用于盈利目的或让第三方使用。
③ "商城"根据约定使用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通知该用户。

第23条(纠纷解决)
① "商城"为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不满,并补偿处理其损失而设立损失补偿处理机构。运营。
② "商城"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不满事项及意见。 但是,如果难以迅速处理,将立即向用户通报其原因和处理日程。
③ 关于"商城"和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用户提出受害救济申请时,可由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第24条(审判权及准据法)
① 关于"商城"和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的诉讼,根据起诉当时用户的地址,如无地址,则由管辖住所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 但是,起诉当时使用者的地址或住所不明确或外国居住者,向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法院提出。
② "商城"和用户之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韩国的法律。

该条款自2022年03月14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此样式是为方便网站管理而提供的参考样本,请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修改。在确认内容无误后公开。**

1 个人信息的采集目的及使用目的:

a)  履行服务协议及结算服务金额

信息提供、购买和付款、送货、金融交易时的本人认证及金融服务。

b) 会员管理

使用会员制服务时的本人认证、个体识别、非法使用或盗用预防,企业决策确认、年龄确认、收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对监护人同意与否的确认,投诉意见处理、公告事项的传达等。

2 个人信息的采集内容: 密码、邮箱地址、未满14周岁儿童注册时的监护人信息等。

3 个人信息的保留期限及使用期限:

原则上,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目的达成后应立即注销。但,某些信息或因以下原因保留至明示期限为止。

a) 根据公司内部方针而进行的信息保留

o 用于预防非法交易及根据网站运营方针而保留:OO年

b) 依据相关法令而进行的信息保留

o 签订协议或取消协议等的相关记录

- 保留事由: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规

- 保留期限:5年

o 货款结算及货物供给等的相关记录

- 保留事由: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规

- 保留期限:5年

o 消费者投诉或争议处理等的相关记录

- 保留事由: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规

- 保留期限:3年

o 运行记录

- 保留事由: 通讯机密保护法

- 保留期限:3个月

※ 拒绝同意时将无法加入会员。

개인정보 수집 및 이용 동의

개인정보 제3자 제공 동의

개인정보 처리 위탁 동의

取消



WORLD SHIPPING

PLEASE SELECT THE DESTINATION COUNTRY AND LANGUAGE :

GO
CLOSE